手机架在收银台前,店里的顾客一览无余,有的是一桌朋友聚餐聊天、有的是情侣两人约会吃饭……11月25日晚上9点多,广东深圳一家火锅店正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。离机位较近的几位顾客,各种微表情和动作都清晰展示在镜头里,显然他们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“被直播”。
在各商家直播间,类似情况还有很多。
北京某连锁理发店的直播画面里,头发涂满白色药水、裹着塑料膜的顾客正在等待烫染,顾客的面容和举止清晰可见;
此前还有游客表示,自己在海南三亚身穿泳装冲浪时被商家拍进直播间;
健身房、网约车、美容店等场所也出现过消费者“被直播”的情况……
短视频平台以及网红经济的兴起,让全民直播成为风潮。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渠道,商家通过直播能提升知名度,引导流量至线下门店,也能在直播间与消费者互动,提供更具个性化的体验和服务。
但是,不少商家直播时以顾客为“背景板”,使得顾客的肖像权等受到侵犯。商业直播的法律边界在哪,值得探讨。
毫不知情下
就餐过程“被直播”
今年8月,江苏的张女士与朋友在一家烤肉店吃饭时,看到左前方收银台处架着一部手机,疑似在直播。张女士在某短视频平台搜索该店铺账号,发现果然是在直播,而且她和朋友的脸部在没有任何遮挡的情况下出现在直播间。
“虽然看的人不多,但是未经允许就将我们的吃饭全程直播出去,感觉很没有安全感,隐私权受到了侵犯。”张女士担心,如果有人恶意剪辑视频并传到网上,或者直播间开了麦克风,他们的聊天内容被恶意传播,可能对其造成严重伤害。
张女士向工作人员表达了不愿“被直播”的态度,工作人员调整了手机摄像头方向,但并未结束直播,这时另一桌客人的脸清晰地出现在直播间里。没多久,镜头又转到了张女士和朋友所在位置。张女士找到餐厅管理者,对方很快关了直播,并口头道歉。
北京舍支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冬成表示,民法典规定,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民法典还规定,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
“商家对顾客的吃饭、理发、健身、乘车等过程进行直播,属于制作使用了消费者肖像,侵犯了肖像权。同时,该行为还可能泄露了消费者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、行踪信息等,侵犯了隐私权。”丁冬成说。
冲浪被网上“围观”获赔500元
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的一则案例,2023年9月,小王和朋友前往海南度假,在三亚海边购买了冲浪和拍摄服务。商家承诺,服务包含提供冲浪时的照片及视频,全程不涉及任何直播。
但是,在冲浪拍摄快结束时,小王发现,自己与朋友身着泳装的一举一动,都在线上平台进行了直播,所有浏览商家店铺页面的人都能观看。
小王与商家进行交涉,协商无果后选择报警。经警方处理,商家口头道歉并删除了视频,但拒绝给予经济补偿,于是小王提起诉讼。
法院审理认为,未经当事人同意,擅自在线上平台对其冲浪活动进行直播,构成对当事人肖像权的侵犯。因此,对于小王要求商家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
关于小王主张的经济补偿,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、方式、时间长短、后果等因素,并结合小王所购项目的价格,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500元。
该案审理法官认为,一旦遇到“被直播”“被拍摄”等情况,可以立即要求对方停止侵害,采取删除相关视频等方式消除影响,并进行赔礼道歉,视频内容严重侵犯人格权利的,可主张对方承担赔偿责任。如果对方使用该视频进行谋利,也可要求相关赔偿。商家直播应遵守知情同意准则
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律师游云庭认为,直播时有人入镜属于不可避免之事,如果只是偶然入镜,可能争议并不大,但如果在理发店、餐饮店或泳池,长时间地对着特定消费者,可能产生侵犯肖像权、隐私权的问题。如果直播可以回放,也会引发侵犯隐私权、肖像权等相关权益的争议。
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、数字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邱泽奇告诉记者,直播时能否让他人入镜,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,但是应该遵循知情同意基本准则。平台也有责任提醒商家,直播需要征得入镜人同意,或者避免他人入镜。
上海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系教授崔丽丽建议,商家应提前就可能开展的直播活动进行预先告知,例如,以顾客签署知情同意书等方式征得顾客同意。此外,直播过程中还需要对顾客个人的关键信息进行技术处理,比如对面部进行遮挡,对声音进行处理等。
崔丽丽还认为,商家直播行为应对参与人进行适当的商业付费,具体可由商家与顾客协商。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的直播行为侵犯了其相关权益,可以向消费者协会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,情形严重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。平台和监管部门也应对商家的直播加强监管,提供快捷有效的举报渠道,以停播或封禁账号等方式对商家进行警告或处罚。同时,完善相关法律法规,引导商业直播规范发展,加强对消费者肖像权、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。
【相关新闻】顾客理发被“网上围观”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
理发师小华在短视频平台上经营了一个社交账号,平常会将自己为顾客理发的视频发布在平台上,通过平台推广引流,但这种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给他引来了官司……
2024年2月,李女士来到小华工作室理发,发现小华将一部手机架立在镜子旁,李女士随即询问小华“是不是正在拍摄”,小华否认,却始终没有拿走手机。出于谨慎,李女士又多次告知小华“如果是在拍摄,请立即停止,并删除视频!”小华均多次予以否认。
但是,一个月后,小华将李女士理发的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上,该理发视频记录了双方的聊天探讨过程以及理发前后对比,引发粉丝围观和讨论。李女士发现后,与小华进行了沟通,小华当时便将视频下架,并在微信上向李女士道歉。
李女士认为,理发师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视频发布在网上,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、隐私权、名誉权,要求理发师小华公开进行书面道歉声明,同时赔偿其损失。
小华称其发布视频的行为不存在侮辱、欺诈、诽谤内容,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李女士的评价降低,故其行为不构成对李女士名誉权的侵犯。
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理发师小华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,就将理发短视频等含有肖像权人外部形象的视频,上传到短视频平台,并进行网络公开传播。作为一家营利性理发工作室,不能排除理发师使用消费者理发视频的营利性目的,因此,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。
同时,法院还认为,鉴于理发师发布视频的初衷在于展现理发技术,在理发时询问消费者职业、爱好等,是为针对消费者的个人特质进行发型设计而做出的简单询问,主观上并不存在贬损或丑化消费者的故意,且案涉视频中公开的内容尚未涉及对个人侮辱、欺诈、诽谤信息,也不涉及个人私密领域的隐私信息,故其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名誉权、隐私权的侵害。
最后,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小华发布视频的形式和范围,以及其过错程度、侵权手段和造成影响等实际情况,判决小华在媒体平台上致歉7日,并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。(据工人日报)